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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健全绩效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建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学校事业发展、资源使用等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及其下属单位、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  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  所选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  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  所选项目要考虑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评价作为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绩效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重点项目可实施跟踪审计,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根据立项原则,确定审计项目,编制绩效审计项目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绩效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绩效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围绕绩效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审计人员分工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绩效审计,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取证,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对审计事项进行指标计算、分析和评价,作出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绩效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经济管理及相关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充分体现和真实反映项目的绩效、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评价的政策需要。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中要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平衡、结果目标和驱动目标的平衡,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

第二十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