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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号)及北京市教委关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目标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计划管理,做到科学谋划,统筹安排;

(二)坚持全面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要性和风险点;

(三)坚持合规性与效益性相结合,促进提高资金、资源使用绩效;

(四)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确保审计效果。

第二章 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市教委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每年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上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由审计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与审计处共同实施。委托中介机构与审计处共同实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和中介机构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业务规范行。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可对所属校办企业、民间非盈利组织、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也可结合财政经费安排情况同时开展项目的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十一条  市教委直接开展对我校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审计处不再对同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在预算内部控制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预算管理审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2.预算编制的原则及方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以及与单位发展目标相符合或相适应情况;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审批程序规范性情况;

4.预算调整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履行规定程序情况。

(二)收入预算执行审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内容包括:

1.各项收入纳入预算情况、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情况;

2.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及完整情况;

3.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并按规定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情况;

4.各项收入的分类及确认准确性情况;

5.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与上级政策相符性及贯彻“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6.收入的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情况;

7.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其差异和原因;

8.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内容包括:

1.各项支出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的情况;

2.各项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

3.支出分类的准确及合规性;

4.专项资金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情况;

5.支出的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情况;

6.支出结构的合理以及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情况;

7.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8.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四)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是在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基础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效果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合理情况;

3.年初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未实现原因的分析情况;

4.相关部门履行绩效管理责任情况。

(五) 其它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

第十三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决算报表审计

1.决算编制范围完整性,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2.决算编制方法规范性,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3.决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是否涵盖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存在决算数据、财务数据等不一致的情况;

4.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及委托业务费等使用情况及在相应科目准确反映情况。

(二)资产审计

1.资产的真实完整、资产管理的安全运行情况;

2.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清理以及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情况;

4.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变动、使用管理、出租出借的合法合规等情况;

5.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6.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日常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情况;

7.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和转让等情况;

8. 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及形成资产情况。

(三)负债审计

1.负债的形成、存在和确认标准、计价方法等情况;

2.各项负债分类、核算、清理和按规定权限处理情况;

3.债务规模是否合适,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以及或有负债等情况。

(四)净资产审计

1.净资产确认标准、增减变化的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情况;

2.各项结余的分类、会计核算及结余分配的管理情况;

3.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使用、提取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五)收入和支出审计

收入与支出审计参照第十二条(二)、(三)款内容执行。

(六)其它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是教委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相关政策、学校的具体情况,在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由审计处直接实施的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出具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在中介机构充分征求学校意见基础上,由中介机构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学校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上报市教委的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要按审计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并留有相应的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并报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整改方案经学校办公会及常委会通过后,由审计处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制。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审计处要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并纳入审计整改方案,通过制度建设及体制机制调整完善,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可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根据整改情况可采取督查、联合督查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巡察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党组织巡察的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北建大审发〔2013〕1号)、《北京建筑大学三公经费审计暂行办法》(北建大审发〔2013〕4号)、《北京建筑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北建大审发〔2016〕4号)和《北京建筑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北建大审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