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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京科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及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含预算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研规律,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促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执行,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此类审计既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开展。

第七条 科研经费结题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委托单位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结题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战略部署情况;

(二)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分级责任担当机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等;

(三)科研项目资金及配套、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情况;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情况;

(五)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等情况;

(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七)科研设备及大宗材料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

(八)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情况;

(九)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包括:

(一)科研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的课题合同;

(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相关协议;

(三)科研经费财务收支明细表;

(四)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结项成果、延期结项文件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科研经费结题审签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二)经费收支明细表与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结题审签需要的资料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依据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编制的相关要求,编制决算表并经财务处审核签章;

(二)经学校财务部门盖章的项目经费收入及支出明细账;

(三)涉及项目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收入及支出明细账。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按照学校工作部署,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审计处提出审计意向并报学校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项目,须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

(二)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三)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送达审计通知书(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传达到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其他相关协议;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科研项目结题文件;

7.科研项目参与者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五)审计小组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七)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将审计发现问题移交有关职能部门;

(八)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按照审计程序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按程序进行送达;

(九)审计小组在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结题审签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规定上报上级决算截止日前15个工作日,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审核;

(二)审计处收到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决算报表与财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经费收支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三)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督促相关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相关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结题审签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事项,审计处将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对单位或科研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北建大审发〔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