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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 53号)和《北京建筑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北建大审发〔202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巡察办、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联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或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商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重大事项;

(五)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制度规定;

(六)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的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安排;

2.按联席会议商定的计划,以书面形式对审计处进行审计委托;

3.向审计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4.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选派人员参加审计进点会等有关会议,组织做好审计报告交接工作;

5.监督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及建议;

6.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纳入被审计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二)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对干部监督工作计划;

2.根据日常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线索;

3.根据审计需要,指派人员参加审计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4.配合组织部门监督有关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计划;

2.根据信访举报及本部门日常核心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线索或介绍有关情况;

3.根据审计需要,指派人员参加审计进点等有关会议;

4.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落实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四)巡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巡视、巡察及本部门日常核心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线索或介绍有关情况;

2.根据审计需要,指派人员参加审计进点等有关会议;

3.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落实整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

(五)审计处工作职责

1.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将联席会议商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按照“全面审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组织专业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

3.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4.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政策和法规问题的单位,制发审计意见书,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5.向组织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报。

7.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财务处工作职责

1.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

2.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3.针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存在的有关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并从学校层面加强财务管理。

(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职责

1.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资产台账和电子数据,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管理等相关制度,配合审计组完成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2.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3.针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存在的有关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并从学校层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八)人力资源处工作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认定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法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理;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人员本人档案;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商组织部协商确定,并报主管审计及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北建大校发[2015]11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