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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学校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及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各项审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进行纠正、落实、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原则:

(一)以审促改、以改促管;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三)健全机制、完善程序;

(四)适当公开、结果问责。

第二章 领导机制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听取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报,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相关具体工作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具体推进。

第五条 实行审计整改贯通协作机制。审计处要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干部)、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贯通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整改实效。

第三章 审计整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其现任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本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审计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工作。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后续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按照学校确定的整改方案,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对审计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审核整改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针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或联合督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其他各业务管理部门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分管领域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 整改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下发整改通知。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审计整改方案及要求,下发整改通知及整改台账,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附件一),对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将整改任务下达到被审计单位及党政负责人。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附件二),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及时报告后续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三):

(一)审计发现问题情况;

(二)针对审计要求纠正事项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计划完成时

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将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清单(附件四)。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  实行整改情况动态管理。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未按期整改及正在进行的整改事项,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被审计单位向审计处提交未完成整改事项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整改事项督促检查机制。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并督促检查,必要时可针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或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督查。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审计整改的情况;

(二)立行立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整改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分阶段或持续整改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建立约谈机制。下列情况由校长对被审计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或向审计处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失实的;

(三)经督促检查或联合督查后仍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建立移交工作机制。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审计处将相关情况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巡察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党组织巡察的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保密的原则,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及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运用,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提高督促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整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公开实施办法》(北建大审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附件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

附件三: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

    附件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