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规章制度

北京建筑大学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校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学校以及北京建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投资或组织投资的全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

(一)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投资、管理或控股的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根据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需要,学校可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校办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校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校办企业负责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权限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以下简称“经资委”)或资产公司进行委托,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学校对开展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给予保障,所需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列入企业成本。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全面审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确保质量”。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对校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重点校办企业逐步实行任中审计,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议,其他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资产公司提出。

第八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结合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及任期,经资委提出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商议,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资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书面委托,由审计处纳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其他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及任期,由资产公司提出委托建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资产公司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书面委托,由审计处纳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于计划之外的临时委托根据工作需要纳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校办企业负责人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校办企业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校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资源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在审计实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还应当重点关注校办企业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企业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最近一个任期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审计委托进行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的项目规模、时间跨度、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审计组可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

第十七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并在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委托部门、审计组成员、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其原任职单位有关人员的审计进点会,宣布学校的委托审计决定,安排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和协助配合要求等。

第十九条 审计组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校办企业负责人,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后,审计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以学校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校办产业负责人及其原任职单位的意见,根据管理监督需要及管理权限,可以征求学校领导、资产公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及其他征求意见对象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处核定审计报告后,提交主管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向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校办产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党委、行政、经资委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审计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审计结果报告连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副本送交学校经资委、资产公司及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同时,审计处可根据校领导批示和经济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企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整理成卷,按照北京建筑大学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校办产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校办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校办企业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有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校办企业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校办企业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在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资委、资产公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向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促使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经资委、资产公司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学校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二)根据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涉及企业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或苗头性的问题,应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学校,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企业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及相关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及监督部门;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 被审计企业应依据审计意见书,落实审计建议、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落实整改情况于接到审计意见书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离任的校办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本人及其原任职企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和所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审计组反映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提供支撑材料;

(二)根据审计组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清单中列出的明细资料;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协助并配合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的工作;

(五)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计处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查;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的权利、义务:

(一)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和所在企业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出要求;

(二)对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协助审计人员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提出要求;

(三)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谨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四)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秘密,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五)对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建院审字〔2009〕7号)同时废止。